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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看護返鄉未歸 廢聘前仍可使用短照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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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外籍看護返鄉未歸 廢聘前仍可使用短照服務 】
針對外籍家庭看護工 「 返鄉未歸 」 期間,勞動部 指出,考量 外籍看護 返鄉後未依約返台不可歸責於雇主,只要雇主後續依法申請 廢止聘僱許可,在 外籍看護出國日起 至 廢止聘僱許可 送達日前的期間,均可納入短期替代照顧服務補助範圍。
為減輕失能者家庭照顧負擔,保障 外籍家庭看護工 休假權益,勞動部 以外加方式推動 「 聘僱外籍看護工家庭短期替代照顧服務 」 , 服務對象比照申請 喘息服務經評估失能等級 2-8 級,合計喘息天數上限 52 天; * 其中屬於 2 至 6 級失能者,現行長照 2.0 喘息服務額度可用 14 日外,由外看家庭短照服務外加補助天數 38 日, * 至於 7 至 8 級失能者,現行長照 2.0 喘息服務額度可用 21 日,另由外看家庭短照服務外加補助天數 31 日。
勞動部 說明,聘有外籍家庭看護工 的被照顧者,在 外籍家庭看護工返鄉期間 上述二種服務都可申請,但偶有發生 外籍看護工返鄉後 卻發生未依約返台的特殊情況。
勞動部 指出,外籍看護工返鄉後 未依約返台具不可預期性,且並非雇主所能控制,當看護工離境後未返回,家庭即實際產生照顧人力缺口;基於信賴保護原則,若雇主是因 外籍家庭看護工返鄉未歸 而申請 廢止聘僱許可,則自看護工出國日起 至 廢止聘僱許可送達日前 的照顧空窗期間,得納入 外籍看護工家庭短期替代照顧服務補助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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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外勞社2026/08/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