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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預告修法 性騷擾申訴將增列「實際負責人」
 【 勞動部預告修法 性騷擾申訴將增列 「 實際負責人 」 】

近期新北市曾裁罰一名食品公司董事性騷擾外籍女移工,該案件因被指為非最高負責人而在訴願階段遭撤銷,引發爭議。勞動部指出,實務中常出現公司董事長配偶、董事、總裁等 「 非名義最高負責人 」 涉入性騷擾的案例,為避免漏洞並強化申訴管道,勞動部修法明確增列 「 實際負責人 」 概念。

勞動部 2025 年 12 月 2 日預告 《 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 》 第 4 條之 2 修正草案,明確 《 性別平等工作法 》 所訂性騷擾事件被申訴人 「 最高負責人 」 包含 「 實際負責人 」 ,預告期 60 天。

勞動部指出,修正後被害人如有遭實際負責人性騷擾,可直接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如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有性騷擾情事,可處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的罰鍰,以保障受僱者及求職者權益。

■ 草案明列六大類型 配偶三親等視為實際負責人

勞動部勞動條件 及 就業平等司長黃琦雅說明,修正草案是在徵詢法律實務專家、學者及地方主管機關意見後完成,將 《 性別平等工作法 》 第 12 條第 8 項第 2 款所稱 「 與最高負責人職務相當之人 」 具體化,指涉能直接 或 間接掌控事業單位人事、財務 或 業務經營者。
草案中明列六大類型,包括:
* 公司董監事、
* 持股 20% 以上者、
* 經工會 或 股東 或 協力廠商指認者、
* 代表人 或 負責人之配偶 及 三等親內親屬、
* 以及位居企業特殊重要職位等,皆視為實際負責人。
地方主管機關在認定時,須具備相應證據佐證。

黃琦雅提醒,企業依法必須提供免於性騷擾的職場環境,10 至 29 人事業單位需設置申訴管道並公開揭示;30 人以上者 則須訂定防治措施、申訴 與 懲戒規範,且應公開揭示 與 實施教育訓練。勞工 或 求職者若在職場遭遇性騷擾,可向雇主 或 主管機關申訴;若加害者為最高負責人 或 實際負責人,則可直接向 地方主管機關 申訴。

 外勞社2025/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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