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因應外看申請資格放寬避免雇主誤觸法規 勞動部發函重申外看工作內容與相關規範
|
| 【 因應外看申請資格放寬 避免雇主誤觸法規 勞動部發函重申外看工作內容與相關規範 】
由於 114 年 8 月 1 日起,年滿 80 歲以上或 70 歲以上患有第二期以上癌症者,可免開巴氏量表即可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為避免雇主 及 家庭成員誤觸法規,指使外籍家庭看護工從事許可外工作,勞動部近日發函重申外籍家庭看護工工作內容及相關規範。
■ 明定工作內容 不得從事非照顧工作 勞動部說明,根據規定,外籍家庭看護工的主要工作內容為在家庭內照顧被看護者日常生活照顧相關事務,例如 : 為被看護者在許可地點調理膳食、協助被看護者進食、洗滌衣物、清潔環境等不涉及營利性質者事項。
勞動部提醒,雇主不得指派外籍家庭看護工去清掃與被看護者日常活動空間無關的區域,或照顧其他非被看護對象,遭查獲將依違反就業服務法第 57 條第 3 款規定,處 3 萬元至 15 萬元罰鍰,若雇主限期未改善,還會被廢止聘僱許可。
另外,勞動部指出,外籍家庭看護工可隨同被看護者外出,但若需隨同入住醫療院所附設之護理之家、慢性病床或呼吸照護病床照顧被看護者,雇主必須先檢附文件向勞動部申請許可後方得調派,且每次調派期間不得超過 6 個月,期滿後申請延長,三年內累計調派期間不得超過 18 個月。 至於在醫療行為部分,外籍家庭看護工不得從事醫療或護理行為,以避免違反《 醫師法 》及《 護理人員法 》。不過 「 口腔內 ( 懸壅垂之前 ) 、人工氣道管內分泌物,或鼻腔內使用手動吸鼻器或棉棒執行鼻腔分泌物之清潔、抽吸或移除 」 ( 簡稱口腔抽吸 ),若不涉及醫療專業判斷,僅係個案身體照顧服務,屬於允許範圍。
■ 禁止醫療行為 口腔抽吸列補充訓練
為強化照護品質,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已開設 「 口腔抽吸 」 補充訓練課程,鼓勵有需要的外籍家庭看護工報名參訓,以提升專業知能。
勞動部強調,被看護者如有抽痰等醫療輔助需求,建議雇主可透過醫院轉介居家護理所,由居家護理師前往提供護理服務及相關衛教指導。
勞動部提醒,隨著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新制實施及照護資格放寬,雇主在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時,應詳加了解外籍家庭看護工從事的工作內容及相關規範,呼籲雇主及家庭成員應遵守,以免觸法。
|
| 外勞社2024/10/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