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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員工安胎假可以請多久? 適用勞基法不分本外勞應依法給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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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外籍員工安胎假可以請多久? 適用勞基法不分本外勞應依法給假 】
近日有中小企業主在社群平臺上表示,僱用的外籍白領員工懷孕提出要請安胎假,對於相關法規包括可以請假多久、是不是住院才能請 30 天以上有疑問,向網友請教。對此勞動部說明,適用勞基法則無論本國籍 或 外國籍勞工都應依法給薪給假,也提醒雇主勿因懷孕歧視觸法 。
『 經醫師診斷 受雇者提申請不能拒絕 』
勞動部勞動條件 及 就業平等司長黃維琛說明,只要適用勞基法的事業單位,則受雇的外國人 和 本國勞工一致,無論以何種身分別在臺工作(外國專業人員、中階技術工作、藍領移工),若有安胎、請產假、育嬰留停等需求,雇主都應依性工法 和 勞基法給假 與 給薪 。
依據 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 15 條 規定,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 或 休養期間之請假 及 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另外 性工法 第 21 條 則規定,受僱者提出安胎、產假、產檢假等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也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 或 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
性工法施行細則 第 13 條 則規定,受僱者依 性工法 第 15 條 至 20 條 申請 或 請求者,必要時雇主得要求其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
另外依據 勞基法 所定的請假規則 第 4 條,勞工因普通傷病、疾病 或 生理原因必須治療 或 休養者,未住院,1 年內合計不得超過 30 日,住院者,2 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住院 和未 住院傷病假 2 年內合計不得超過 1 年 。
『 因型態多樣 可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
黃維琛說明,安胎的狀況多樣、時間長短也不一,不一定需要住院,可在家休養 或 在護理之家等都有;時間上遇到提前破水,醫師也可能判斷需要安胎到生產、多達數月都有,也並不僅限於臥床休養 。
過去包含癌症、安胎可能會住院治療 或 休養,但因治療方式有所變革、安胎實際住院比率不高,若只限於 30 天內有所不足,因此 2010 年時修改請假規則。包含癌症門診、懷孕期間需要安胎休養,其治療 或 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
『 30 天內給半薪 超過則未強制給薪 』
也就是說若醫師診斷需要 安胎,即使不需要住院,超過 30 天雇主依然要給假,但超過 30 天部分 不用發給薪資。黃維琛說明,依據請假規則,安胎假 ( 普通傷病假 ) 以工作日計算,前 30 天工作日給半薪,30 天內遇例假和休息日,薪資照給;超過 30 天部分則並未強制要求雇主給薪 。
勞工如果安胎期間較長,有經濟上的需求,也可以依勞基法 和 性工法在預產前 4 週就可以請產假(最長 8 週);受僱 6 個月以上者,產假期間工資照給,受僱未滿 6 個月則減半發給。另外勞工也可以申請 2 個月的勞保生育給付 。
而性工法的育嬰留職停薪規定,雖然也適用外籍人士,但就業保險僅限於本國勞工,因此外國人若申請 育嬰留停 並無法申請 就保給付的育嬰留停津貼 ( 外籍配偶除外 ) 。另外家事移工因不適用勞基法,因此並無適用勞基法的請假 和 薪資規範,可參考勞動部所發布的 「 移工婦幼權益保障指引 」 。
『 拒絕請假申請 罰 2-30 萬 』
黃維琛表示,過去有案例是受僱者懷孕後,即遭遇被公司砍班、調工作 或 是告知懷孕後就被刁難、質疑工作能力無法勝任,這些都屬於懷孕歧視的樣態 。
如果受僱者提出安胎假、產假等請求,雇主拒絕 或是視為缺勤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 或 其他不利處分,依性工法 38 條 處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如果因受僱者懷孕 而有差別待遇涉 及 性別歧視,則罰鍰從 30 萬元起跳,最重可罰到 150 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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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勞社2025/05/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