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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新增回收業聘移工 勞動部修訂文件效期
 【 配合新增回收業聘移工 勞動部修訂文件效期 】

配合新開放雇主得聘僱外國人從事 廢棄物 及 資源物回收 處理工作,勞動部同步修正文件效期,規定環境部認定符合 廢棄物 及 資源物回收 處理業之證明文件,其有效期限是 6 年,以及 初次許可招募函期限 1 年 。

勞動部 114 年 5 月 7 日公告修正 「 雇主申請招募第二類外國人文件效期、申請程序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 第二點、第三點、第四點,並自 114 年 5 月 9 日生效 。

勞動部說明,回收業者申請聘僱外國人 從事廢棄物 及 資源物回收處理工作,雇主應先向環境部申請雇主認定,環境部認定符合 廢棄物 及 資源物回 收處理業之證明文件,其有效期限是 6 年,取得認定函後須辦理 國內求才,而後向公立就服機構取得 求才證明書,雇主再向勞動部提出申請 初次招募外國人 。

勞動部指出,聘僱外國人從事廢棄物 及 資源物回收處理工作,其核發的 初次招募許可函有效期限 1 年,雇主應於許可通知所定之日起 1 年內檢具申請書,向勞動部申請 新聘僱外國人之入國引進。

勞動部提醒,廢棄物 及 資源物回收 處理工作,雇主申請 初次招募許可 應檢附文件包括環境部認定 廢棄物 及 資源物回收處理業之證明文件,以及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核發之 應回收廢棄物 回收業登記證 或 應回收 廢棄物處理業登記證 抑或 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許可證影本 。


 外勞社2025/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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